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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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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榴友,辛苦整理!嫖娼可能遇到的诸多问题(一)[9P]

卖淫嫖娼是指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问题1、认定嫖娼须有哪些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申述。在她的陈述中,指认你为嫖客,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同时,你和她之间有金钱交易关系。

2、民警的抓获记录。由目睹现场情节的民警自书或口述的证词。
此外,其他证据诸如遗留现场的物证,都是证明卖淫嫖娼案件的证据
嫖娼是违法的行为,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以前,第一次卖淫、嫖娼被抓的,一般处以罚款;再次被抓的,属于屡教不改,特别是 对卖淫的,一般是处以6个月到2年的劳动教养。
现在没有劳动教养了。对于卖淫、嫖娼的,只能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认定
既可以现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只要经过合法的取证程序,最终调查核实的,没有在现场抓获照样可以认定。


问题2、嫖娼,2年后才被抓,是否过了追诉期?
案例回顾:2年前,40岁男子马某通过某社交网站结识了失足女子小颖,两人以600元的价格达成了交易协议,之后两人便相约在线下某酒店见了面,并发生了关系。
事后,马某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给小颖转了事先约定好的600元费用,随后,两人相伴着离开了酒店。几天过后,小颖在该酒店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查获。通过调取小颖的手机转账记录,以及该酒店的监控录像,警方顺藤摸瓜查到了马某,而且小颖也如实供述了与马某的非法交易事实。

不过,由于某些原因,警方当时并没有对马某进行调查处理,直到2年后,公安机关在清理积案时,才重新对马某启动了调查,并随即以涉嫌卖淫嫖娼将其行政拘留了15天。

面对警方做出的处罚,马某一方面极力否认自己曾经嫖娼的事实,另一方面,他认为即使自己曾经嫖过娼,可是已经2年过去了,案件早已经过了追诉期,警方无权对其做出处罚。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马某的说辞是否有理有据呢?警方的做法又是否合法合规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1、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换句话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诉时效为6个月,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追诉时效也是6个月。
本案中,马某也是依据这一点,认为即使自己嫖过娼,可是却发生在2年前,早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因此,警方无权对他作出处罚。

乍一看,马某的说辞似乎有理有据,可是,为什么警方最终还是对马某做出了处罚呢难道警方的做法真的不合规吗?在此,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相关规定说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而本案中,马某嫖娼的违法行为,其实在几天之后便被警察“发现”了,只是当时并没有对马某进行查处而已。
也就是说,马某嫖娼的违法行为,由于已经在6个月内被“发现”,因此,并不符合不再处罚的相关要求。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马某嫖娼后,警方2年后对此作出处罚,将其行政拘留,完全合法合规。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本案中,虽然马某极力否认2年前曾经嫖娼的事实,可是警方有失足女小颖的口供,她已经如何供述了自己和马某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而且,警方当时还调取了酒店的监控录像,清晰地掌握了两人的开房记录,以及两人卖淫嫖娼后,马某支付嫖资的手机转账记录,甚至还掌握了先前两人约定卖淫嫖娼时的手机聊天记录等等。
而这些证据已经足以证明马某曾经嫖娼的事实,因此,虽然马某极力想要否认,可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完全可以认定马某嫖娼,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即使马某不承认自己2年前曾经嫖过娼,可是警方根据掌握的证据,完全可以认定马某嫖娼的违法事实。因此,警方以涉嫌嫖娼将马某行政拘留,完全合法合规。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卖淫嫖娼者,一般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卖淫嫖娼的,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马某显然不属于“情节较轻”之列,因此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日,完全属于合法合规的处罚。



问题3、嫖娼被抓,一定要先通知老婆吗?嫖娼拘留会有案底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淫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为生活所迫卖淫、初次进行卖淫、嫖娼等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嫖娼被抓,一定会被行政拘留吗?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对嫖娼人员的处罚有以下三种:

一是拘留加罚款;
二是拘留;
三是罚款。

所以说拘留被抓并不是一定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而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才应当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而家属的含义就很广泛了,家属不是法律术语,准确的应当说是近亲属,根据司法解释,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法律上,“拘留应当通知家属”仅仅是被拘留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是其知情权的一部分,绝非一种惩罚手段。法律这样规定,既是为了让家属知道被拘留人的去向(嫖娼被行政拘留,家人突然失联,报警找人的案例屡见不鲜),也是为了便于家属为被拘留人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嫖娼被抓后首先通知老婆往往给家庭和婚姻带来严重的伤害,因此卖淫嫖娼被行政拘留时,通知哪个家属,属于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内,因此公安机关在通知其家属,应善意行使 “通知家属”的裁量权,选择最合适的通知对象,而非一律通知其老婆。
那么,嫖娼治安拘留有案底吗?
所谓案底,就是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处罚后,所保留的案件卷宗。嫖娼属于违反《治安行政管理条例》,不算刑事犯罪。本身是属于行政拘留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对下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会有留有案底,这对今后生活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政审),但该案的处罚情况不会记录在个人档案里,只保留下公安部门的档案室里。
嫖娼了,一定会判离婚吗?
嫖娼被抓,很多家庭老婆会闹离婚,众所周知,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问题3、“嫖娼”行政处罚记录会消除是真的吗?
一、行政处罚记录可以消除吗?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不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处理后,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注销)。一是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备上级核查和备案;二是为了给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处理人和办案人)在对该案进行复核时有案可查。三是为了确保将来被处理人再次出现违法甚至犯罪时,作为其曾经的经历,作为处理的参考依据。所以,案件材料是不会自动消除的。除非被处理人死亡一段时间后,公安机关会作为过期档案处理掉。

二、行政处罚记录对本人工作生活有影响吗?
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违法记录对当事人今后生活影响不大,犯罪记录对当事人及子女就会有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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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 ABUSE REPORT | TOP Posted: 09-23 16:20 發表評論
库哈斯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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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0樓库哈斯於2022-09-23 16:20發表的 为了榴友,辛苦整理!嫖娼可能遇到的诸多问题(一)[9P] :
卖淫嫖娼是指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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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Posted: 09-23 16:22 #1樓 引用 | 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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